关于印发《广州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广新教务〔2025〕28号)
发布日期:2025-07-03浏览量:次
关于印发《广州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中心、直属和教辅单位,各学院、直属系、教学研究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台湾A片 实际,修订了《广州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现经第二届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十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新华学院
2025年6月30日
广州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及《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台湾A片 学士学位按教育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的学科门类授予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在本校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业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并分别达到下述相应学业水平要求,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按现行的学分绩点制,其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绩点达到2.0及以上。
(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的前提下,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分在70分及以上;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且毕业论文(设计)综合评定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在学习年限内通过台湾A片 指定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
通过台湾A片 指定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是指参加以下考试之一并获得规定的通过成绩(外语专业学生须参加第二外语水平考试):1.参加成人学士学位广东高校联盟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2.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合格;3.在校期间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且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4.在校期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外语类专业第二外语语种)统考且成绩合格。
第六条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的前提下,达到下述要求者,可申请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一)参加本校辅修学士学位的修读,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
(二)达到主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完成辅修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辅修学位论文成绩绩点达到2.0及以上。
获得辅修学士学位的,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规定,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七条 本科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回校重考、重修或补做毕业论文(设计),取得毕业资格,并同时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的;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四)毕业论文(设计)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六)在校学习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七)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者(除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以外),若在毕业前规定期限内处分已解除,且在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按规定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
(一)在校学习期间,未受过学校、学院(直属系)除考试作弊外的其他处分。
(二)未再发生作弊行为。
(三)思想品行表现优秀,并取得下述成绩之一:
1.学业成绩在本专业同年级学生中排名前25%。
2.必修课、专业限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0,同时论文经答辩后成绩不低于85分。
3.取得与所属专业相关的、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成果和技术成果:以第一作者在专业相关且具有国内刊号或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编号的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并通过学位评议组组织的论文答辩;或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或国家省部级学科竞赛奖项。
4.获得国内或境外高校(录取高校均须通过教育部学历认证)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5.应征入伍并在服役期内表现优秀,荣获优秀士兵、五好战士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受旅团级以上单位嘉奖。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本科毕业生应在申请毕业的同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下文简称“校学位办公室”)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
特殊情况下,申请授予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且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凡超过办理期限者,一律不予补授学士学位。
(二)各学院(直属系)对学士学位申请人的品德操行、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进行审查,并提交学位评议组审议;学位评议组按本细则“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关规定审查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学生。
(三)学位评议组研究提出建议授予学位和建议不授予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办公室。
对建议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拟不授予学位的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与申辩。
(四)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复核各学位评议组报送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复核报告。
(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定并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六)校学位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并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应当通过学士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直属系)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送达学士学位申请人,由本人签收;学士学位申请人拒绝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者,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者,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章 学位授予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学士学位获得者(下文简称“学生”)如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异议的视为放弃复核,学校不再受理其因同一事由提出的复核。
第十三条 复核申请人应将书面复核申请书提交到校学位办公室,申请书应当载明姓名、学号、所在学院(直属系)、专业、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复核请求,复核理由及相关证据,学校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签收信息,手写签名,日期等。
第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复核申请人所在学院(直属系)采取直接送达、邮政快递、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当事人,由本人签收;如无法送达当事人本人的,应通过留置送达、社会公告等方式送达。
学生对学校作出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最终决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授予学位的时间,从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计。
第十六条 学校如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存在本细则第八条第(四)(五)(六)项等情形的,由学位评议组作出拟撤销学位的决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其学士学位。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若有遗失和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学位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相抵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州新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新教务〔2022〕31号)《广州新华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广新教务〔2024〕2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广州新华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